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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3-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由校学工部、校团委和各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学生干部是指在校内学生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和其他经校团委认定的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

(二)学生会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班级委员、寝室长以上干部;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及以上干部,学生社团理事及以上干部;

(四)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

(五)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思想行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聘用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经由校团委组织选举,并将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二)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由团员、学生及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三)年级及班团干部一般由年级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经辅导员同意,并报所在学院团委审批备案;

(四)学生党支部干部一般由党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并报校学工部备案;

(五)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代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聘用

(一)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整或继续聘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办法

(一)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

(二)校学生会必须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由校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院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党委和校团委;

(四)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党团组织;

(五)学生党组织中的干部,由院(系)党组织管理和考核,并报校学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

考核将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表现中的德、能、勤、绩四项进行。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主要看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是否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否能主动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以及理论政策水

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主要是看其是否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是否能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学习态度,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

(二)学生干部填写《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进行自评;

(三)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四)考核小组在自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考核内容逐条量化评分;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跟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量化评分进行总评,得出考核成绩,并存入学生档案,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推优”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或学院表彰。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职务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被免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本科生在任职期间有1门主要课程或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学习成绩达不到中上水平者(学期成绩平均分排名班级前40%);(四)以权谋私,闹不团结,意气用事,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辞职或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三)对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有关组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四)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1年内不得选拔和继续担任学生干部。

(一)有1门主要课程或2门(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本科生学习成绩达不到中上水平、研究生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四)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学习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校、院两级的党校、团校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能力。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学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干部,成绩合格者发结业证,未取得结业证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各党、团及学生组织要严格按照“推优”程序和要求做好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加入党组织工作,将群众反映好、工作有成绩、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干部及时推荐到党校、团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在学习和培训中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积极地为学生干部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素质;要充分利用寒暑假和业余时间组织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权利。

(六)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动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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